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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报2024年第一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关于2024年第一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2023年以来,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部署,坚持“两个至上”,以“推动安全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全要素、全链条强化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害渔业生产安全的行为。近期,我局从各地查办的案件中,遴选了三个典型案件,现予以通报。
一、“辽某渔35255”船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案
2023年7月24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执法人员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珍珠湾渔港巡视检查中,发现“辽某渔35255”船船长裴某伟在未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卸北斗设备。经查询,裴某伟一年内有被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以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鲅鱼执罚〔2023〕8号)。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浙某渔运61078”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2023年10月24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象山港双德山海域巡查时,对正在航行的“浙某渔运61078”船实施登临检查,发现该船涉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经查,“浙某渔运61078”船核定乘员12人,实际乘员11人,其中持有二级船长证书2名、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1名、持有普通船员证书8名(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该船缺配助理管轮)。方某某是该船船舶所有人和船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2〕11号)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琼某渔运10026”船擅自更改AIS静态信息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3年8月2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舟山六横佛渡水道海域,查获一艘正在航行、涂抹船名号的渔船。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该船现场无法出示渔业船舶证书,船上船员20人,持有三级船长证书1名、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1名,其余船员均无法出示相关证书;该船AIS设备显示为“新忆州26”,后当事人提供相关船舶证书显示该船船名号为“琼某渔运10026”,核定载员10人。经调查认定,琼某渔运10026实际经营者所有人为雍某军,当事人存在擅自涂改船名号、超载人员(另案处理),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该船缺配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助理船副、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擅自更改AIS静态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渔业渔政部门对安全隐患的零容忍,对于强化船东船长安全意识、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等有关要求,以及渔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具体安排,深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整治攻坚,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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